屏東縣長投開票舞弊疑雲,誰在害怕驗票呢?

發佈: People Ι 2023-01-15 Ι 瀏覽: 451

文/黄世澤 驗票的目的是查驗選舉投票的準確與真實性、選舉是否有舞弊及是否有選務行政的疏失。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規定,立委、直轄市及縣市長選舉,得票最高與次高者,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可在投票後7天內向法院聲請重新計票,法院要在2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 屏東縣長選舉,出現投開票涉嫌有舞弊情事,蘇清泉參選人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後被法院駁回。又聲請行政驗票,又再次以有效票誤差不到千分之三,遭到法院駁回。最後向屏東地方法院提出法律驗票,於一月十六日首次開庭,如果再遭法院駁回的話,恐怕人民會強烈的質疑,法官為何要阻擋人民有驗票與知道真相的權利! 還記得當年,民進黨前主席黃信介在花蓮參選立委選舉,因為選舉舞弊而重新驗票之結果,黃信介由落選而改判當選。如果黃信介今天還活著,看到蘇清泉聲請驗票屢屢被法官拒絕,黃信介會不會死不瞑目呢?難道法院都是民進黨開的嗎? 1992年舉行的花蓮立委選舉過程中,立委參選人魏木村與他的弟弟花蓮縣議員魏東河等人集體涉入為魏木村作票的事件。其作票的方法是將空白選票蓋章後暗中投入票箱,以致開票數多於領票數,多出的736張幽靈選票,使黃信介以62票之差而落選。開票的第2天,地檢署只有兩名年輕檢察官洪政和與賴慶祥決定查驗花蓮市長魏木村的大本營的54個投開票所。投票後的第3天,12月22日開始驗票,驗票結果證實有做票舞弊情事。本案後來總計27人被起訴,其中包括6位投開票所主任在內。 可能是 5 個人和戶外的圖像 當時黃信介是第3高票落選,與最高票的謝深山的得票數差距近一半,也不是有效票誤差在千分之三以內。當時民進黨與黃信介要求兩位檢察官率隊來驗票,也不需要法官裁示,投票後的第4天,驗票的真相就公諸於世了。對照蘇清泉,縣長選舉結束迄今已快2個月了,投開票所疑雲重重,法院審理還在牛步化,而檢察官還在歲月靜好,好官自我為之,實在是一大諷刺。 美國是民主國家的典範,美國重新驗票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動驗票」(Automatic Recounts): 只要是一位參選人或一位投票的選民都可以提出。美國50州有20州有規定,可以實施「自動驗票」,有43州規定, 也可以提出「申請驗票」(Request Recounts)。 根據美國2000至2019年,在全美國5,778次各地的選舉當中,有31次重新驗票,其中16次的選舉結果差距在15% (0.15)之內,另外15次的選舉結果差距在15% 以上。最後導致有三次重大選舉結果翻盤,2008年在明尼蘇達州參議員的選舉,2006年在佛蒙特州參議員的選舉,及2004年華盛頓州州長的選舉。 2022年5月,在賓州的參議員選舉結果,勝負差距在0.05%,當時賓州州務卿 Chapman下令驗票。當時,重新驗票結果,參選人McCormick敗選確定,但是他不服而提起法律訴訟,案經地方上訴法庭,最後到美國最高法院,都駁回McCormick的上訴。所以驗票之決定,州政府的高階行政官員就可決定,不需要檢察官或法官的裁決。如果參選人有不服重新驗票之結果,當然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法官只扮演審理選舉訴訟案件的角色,不具備決定裁決重新驗票之權力。 以德州的法律規定為例,選舉勝負差距在10%以下,參選人就可以提出「重新驗票」。以加州的法律規定為例,每1千人的選民中,有超過50%的投票率,且選舉結果勝負在0.49985 及 0.50015之間,州長就可以下令可以重新驗票。此外,任何一位加州選民,沒有任何條件與前提之下,有權利可以提出重新驗票,如果驗票結果,是不同於第一次的開票結果,則重新驗票之費用由州政府負擔,否則重新驗票之費用,由提出驗票之的選民完全負擔。美國有很多州制定重新驗票的法律規定,以亞利桑納州為例,少於(或包含)1%的得票率的誤差,州政府可以強制重新驗票。或在州的地方選舉上,在超過2萬5千張投票數以上,投票結果誤差在200張選票 (含)以下,州政府亦可以強制重新驗票。 對照美國的重新驗票之法律及精神,除少數州有制定重新驗票之低門檻得票率的誤差,但是並無像台灣重新驗票千分之三的高門檻。美國大部分的州針對重新驗票並無設下門檻,甚至一般選民也可以提出聲請驗票。聲請重新驗票不需要檢察官或法官之裁准同意,州務卿或州長就可以決定重新驗票或自動驗票。美國重新驗票的做法,充分彰顯了尊重人民有要求驗票與知道真相之權利,更是被美國憲法所保障。美國重新驗票之法律及精神,完全排除了法官之管轄權,防止法官之不當干涉,保障人民有重新驗票之基本權利。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這個法條有幾個重大的盲點。如選舉投開票所有舞弊情事,只要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做票,就保證不會被重新檢驗選票及選舉人名冊。法官只是法匠,死抱著《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規定而駁回驗票之聲請,然而針對是否有作票舞弊情事,則與法官無關。人民不禁要問,聲請驗票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為何只限於參選人,而不是人民。重新驗票為何只限於法官有權力核准與否,縣市首長及選舉委員會,包含中選會,為何不能裁示重新驗票。針對選舉投開票所涉嫌舞弊,檢察官為何沒有主動偵辦,檢察官又為何無權要求重新驗票呢? 可能是 4 個人和大家站著的圖像 面對屏東縣長參選人蘇清泉提出重新驗票之訴訟案,延宕近兩個月之久,凸顯了台灣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的荒謬性,法官的昧於良知,死抱法條的法匠性格,檢察官嚴重的疏於職守與怠惰。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還需要再教育,《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9條,也已到了確實需要檢討與修改之地步。只是人民要知道屏東縣長選舉投開票所涉嫌舞弊的真相,不知道還要等多久?到底是誰在害怕重新驗票呢?